工程款一直未结算,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超过

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往往催促承包人尽快交付工程,但在其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结算。如:承包人及时提交了结算报告,但发包人只收不审;或者审而不定;或者干脆采取车轮战术,阶段性更换结算人员,故意拉长对帐结算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一拖就是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承包人面临着不能收回工程款,而又要支付各种分包款和材料设备款的两难境地,此时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审判要旨:
1.案涉工程未结算,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对工程欠款数额也未确定,双方也并未就工程结算时间及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作为债权人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
2.工程价款未进行结算,数额尚未确定,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总则》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未进行结算,工程欠款数额尚未确定,因此,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发包人明确拒绝支付工程款,从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双方没有完成结算或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并不知晓应收工程款数额,在发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明确向承包人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法确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具体时间,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其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如果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提出结算申请,发包人明确向承包人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人明确表示拒绝之日开始起算。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可同时主张利息
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时,可一并主张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实践中,承包人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形主张利息。
律师建议
1、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尽量增加约束发包人结算的条款。比如在使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多长时间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此处“多长时间”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符合行业规范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对工程结算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结算报告的,在发包人不能如期付款时,承包人要及时采取发函等方式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保留好催促的相关书面文件。
3、发包人确实存在故意拖延,进而达到不予支付工程价款目的,并且工程竣工时间较长的,承包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或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结算和主张支付工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