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信用卡借用行为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信用卡借用行为是否有效?
引言: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制度的推行,为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融资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具有刺激经济、活跃市场的作用。随着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数量的增多,人们在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对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信用卡借用事件也愈来愈多,关于信用卡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来认定,但具体个案中,法官的判定有所不同。
信用卡借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观点一:合同纠纷-信用卡借用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一、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主要是基于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而授予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循环信贷的权利,该循环信贷的权利与持卡人属性相关联。且发卡行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时,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均事先约定信用卡的用途为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及存取现金,同时约定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因此,无论从持卡人合同权利性质本身还是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约定,信用卡的合同权利均是不能转让给他人行使的。
二、原告把信用卡借给被告并告知其密码,被告得以冒用原告的名义持卡消费、担保或取现,发卡行因被告的冒用行为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特约客户在被告使用时也不易审查核实其身份。被告冒用原告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也存在过错。
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行应当责成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亦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信用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者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原、被告在应当知道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仍然把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此恶意串通行为不仅加大了原告的经济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且增大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既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也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原、被告的信用卡借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观点二:合同纠纷-信用卡借用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是民商事活动的一个原则。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行情形,均应对其作出有效的认定。 
第二、借用信用卡行为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对借用信用卡行为的效力,亦应根据上述原则予以确定。虽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不得转借信用卡,持卡人转借信用卡对银行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转借信用卡所产生的后果或损失,但持卡人享有的由银行为其支付消费款项的权利是持卡人的合法权利,借用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对发卡银行产生债务,相应地借用人与持卡人之间也产生了债权债务。持卡人转借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借用人和持卡人之间因借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第三、因信用卡使用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利用信用卡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审判活动中,正确界定信用卡使用行为的效力,对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同时,维护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合法的经济关系,发挥信用卡活跃经济的功能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信用卡借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官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其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信用卡借用合同虽然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但因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并不能够直接适用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条而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但该依据仍存在着间接认定的效果,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可以以此为事实依据,判定该信用卡借用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从而直接适用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二、四款,判决合同无效。
至于是否可以判断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个案中具体判定,如借用信用卡后是否恶意透支,当事人是否为恶意串通等都能成为判断因素。
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四十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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