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子女,爱人去世!转让继承房屋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李某和贺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贺某先于李某去世,贺某去世后李某独自把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2009年7月23日贺某林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案原告贺某生、贺某莉、贺某威得知此事后依法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贺小林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件分析涉诉房屋购买于贺某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李某名下,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贺某林主张涉诉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李某仅为代持,同时李某也知晓同意把房屋过户到贺某林名下,故该合同已经成立,但贺某林从没有跟其他继承人有过任何的约定,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贺某某生前未立下遗嘱,其在涉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自继承开始即应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即李某、贺某生、贺某莉、贺某威、贺某林、贺某民共同共有。但李某和贺某林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单独签订买卖合同,且贺小林并未实际向李某支付购房款,侵害了贺新生、贺小莉和贺晓威的合法权益,故李某与贺小林就涉诉房屋所签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大瀚主任律师李平接受原告的委托,通过激烈的庭审,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明知道该涉案房屋有其他人的份额,还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但在本案中贺某林非但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与出卖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反而被宣告无效,原因即在于贺某林不是善意,通过第二份买卖合同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可以推定汪某是恶意,其利益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该合同应属恶意串通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应当宣告无效。所以,贺某林根据这份无效合同取得的房屋产权依法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