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股东出资责任问题解答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经常产生因转让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瑕疵出资情形,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存在出资瑕疵事实情况下,仍然受让转让人转让的公司股权,公司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受让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一、受让人明知转让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瑕疵出资情形下,仍然受让转让人转让的公司股权,应当对出资不实或瑕疵出资部分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出资不足部分数额)。
二、公司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责任,公司或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情形,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大瀚律师友情提示:
       上述是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事实情形,受让人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转让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没有释明,大瀚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应当转让后的双方权利及义务,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转让人在股权转让后不再享有股东股利,不再承担股东义务,则受让人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即使法院判决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反之,法院判决转让人承担补足公司出资责任,转让人应当享有对受让人的追偿权。此类型案件错案特别多,敬请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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